2015-12-22 22:14
tailong2015
浦志強為何被判定“尋釁滋事”罪?
“尋釁滋事”,一般人的理解,尋釁滋事應該都是些“隨意毆打他人、辱駡恐嚇、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”一類的行為。乍看上去,似乎浦志強作為律師跟這些行為不怎麼沾邊。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在2013年就已經發佈司法解釋,將“利用資訊網路辱駡、恐嚇他人,情節惡劣,破壞社會秩序的”行為,認定為“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”。那麼,我們再來看看浦志強的行為,難道這真如其支持者所說:“不過就是罵了幾個人而已”嗎?浦志強所辱駡的,既有辛勤奉獻大半輩子、80多歲高齡的勞動模範,也有與其意見相左的作家,用語粗俗低劣、為人不齒,浦志強一方面口口聲聲高喊“言論自由”,但是對於意見不合之人則立即惡語相向、汙言詆毀,絲毫不給他人以“自由”。最具諷刺意味的則是浦志強的那些“粉絲們”,面對浦志強的不冷靜,他們非但沒有規勸,反而通過不理性地轉發和評論,將浦志強對他人的辱駡炒成了網上的公共事件,親手打開了讓浦志強步入監獄的大門。不知道他們在轉發時可曾想過受害者的感受?一個共和國公民的尊嚴就應當被另一群公民這麼糟蹋和污蔑嗎?法律能不管一管嗎?這不是“言論自由的邊界”問題,因為這早已不是什麼自由,而是赤裸裸的暴力,是對公序良俗和司法的公然挑釁。從這個意義上講,定浦志強一個“尋釁滋事”真是再恰當不過了。 那些在網上張口閉口“文字獄”的人,真的不明白嗎?司法機關對浦志強判處刑罰,懲罰的正是他通過發微博等形式煽動民族仇恨、尋釁滋事,從而給國家、社會和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行為。由此可見,浦志強案真心不是“文字獄”,所謂“文字獄”的爭論,不過是偷換概念罷了,至此可以休矣!